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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与审判谁之错? 记者临汾调查郝金安冤案[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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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辑:刘志进 法制网记…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 更新时间:2008-3-2 11:45:09

  郝金安在家过了冤狱十年后的第一个春节。2月26日(农历正月二十)早上九点动身,从他的家乡河南舞阳坐车去太原,途经当年判他冤狱的临汾时,没有停留。
  晚上,与郝金安同行的姐夫吴明甫电话告诉记者,山西省高院的白庭长把他们安顿在一家宾馆住下了。
  郝金安的律师李万忠告诉记者,这次郝金安来山西主要是要求解决赔偿问题,希望这次能“一揽子”解决。
  当年乡宁曾发生四起大案
  通往著名的黄河壶口瀑布的道路,就途经乡宁县。路,已不是郝金安十几年前打工的路;当年办理郝金安案的乡宁县台头镇派出所,也已迁到新建的大楼里。
  在乡宁县,记者见到了乡宁县公安局局长指派接待记者采访的法制科刘科长。刘科长说,郝金安案是发生在十年前的事情,至今已换了几任局长,当年的局领导有退休的、有去世的。
  提起当年,刘科长回忆:1998年乡宁县公安局由于内部管理问题,前后发生了三件大案,现在把郝金安的案子算在一起就是四起了:重大嫌疑犯郭某在监所自杀身亡;一名在押犯在看守所逃跑;西交口派出所所长刘某酒后开枪将副乡长杀害;当年台头镇派出所抓的郝金安十年后被省高院宣判无罪。
  刘科长还说,当年乡宁县公安局的问题曾被当时的省委书记在省里开会点名批评。
  当年的派出所所长现在是副局长
  2008年2月28日,记者在乡宁县多方采访调查,终于得知,当年办理郝金安案的台头镇派出所所长现在是乡宁县公安局王副局长。记者请法制科刘科长向局长汇报一下,希望见到当时办案的派出所所长、现在的副局长和当时办案的刑警队队长,了解一下当年的情况。
  刘科长说,刑警队长因年纪大且身体有病,不多上班,见副局长的事要向局长汇报请示。等了几个小时没结果,记者在当地设法查到了乡宁县公安局副局长的手机号,拨通手机后,说明想了解他当所长时郝金安案的有关情况时,他说:“我在去临汾的路上。”随后就把手机关了,再也打不通。
  局长说此案还在侦查阶段
  2008年2月28日下午,记者在台头镇派出所的旧址,给乡宁县公安局长手机通话。他说:“王副局长我也见不着,这一段他有病不上班。”说到郝金安的案子上,他又说:“刘茵和被害案归案的二人,还在侦查阶段,从案件整体说,现在不宜公开。”记者说,山西省高院已宣判郝金安无罪了,目前正协商国家赔偿一事。局长说:“他赔他的我们不管,这个案子还在侦查中,我们认为不宜公开”。
  只找有罪的证据不查无罪的证据
  记者在乡宁县采访了一些当地人对郝金安一案的看法,一位姓李的人说:“公安办案,抓人只找有罪的证据,不查无罪的证据进行科学分析,这样做容易出现错拘的冤案,郝金安的案子就说明了这一点”。
  1998年3月4日,郝金安被批准逮捕。接受警方审讯时郝金安曾说,牛某、杨某可能是作案的凶手,被害人刘茵和曾在郝金安住处对牛、杨两人说,“你俩这么年轻,不好好干活,不能光靠老乡”,两人因此与刘茵和吵了几句。郝金安在警方录口供时曾说,这个案子和我一点关系都没有,我和死者无冤无仇,如果是我,我早跑了。由于当时派出所对煤矿流动人员真实情况掌握不够,警方后来补侦时,没有查到杨某的真实身份。
  起诉与审判谁之错?
  2008年2月29日,记者与山西临汾市诚敏律师所王维钧律师进行了联系。王维钧是当年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为郝金安指定的律师。当年王维钧律师通过调查认为,乡宁警方没有找到作案凶器刀子,在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情况下,认定郝金安杀害了刘茵和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原则。
  据了解,原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当时办案的法官审理此案时,曾对案中一些情节产生疑问,审理中对此有过反复斟酌,所以才判了死缓。山西省高院复核时,仍旧维持了判决,最后这一关并没有把好。
  2008年2月29日早9点,原山西省检察院临汾分院当年办案人员杨某告诉记者,郝金安案当时起诉时,他是记录,与另一裴姓公诉人都是从县检察院借调到临汾分院的,裴某是1995年借调到检察分院的,案件是裴某主办的。
  据乡宁县检察机关人员讲,办理郝金安起诉案公诉人之一杨某,前年因在办案中受贿获刑,进了郝金安当年住的乡宁看守所,杨某现在已不在检察机关工作了。
  当年检察分院办案人裴某,已回到原籍多年,记者多次试图电话联系一直没联系上。记者在当地看到检察机关正组织干警对郝金安一案进行学习反思,一位检察人员告诉记者,这个案件的发生对人们触动很大。
  3月1日,郝金安的律师给记者打电话说,郝金安国家赔偿案正在省高院协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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