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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问答之二十九】劳动者提供虚假资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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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8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如通过提供虚假资料(例如假文凭、假证件、假就业经历等)骗取用人单位信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经用人单位发现,单位则完全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视为违约。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当用人单位欲以上述理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fficeff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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