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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了多个等级伤残的,往往出现计算赔偿金额的争议。但根据法律规定,造成多等级伤残赔偿是有法有据的。该依据是: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办法》附录B B.2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
C=Ct ×C1(H+∑Ai),i=1,2,3...n 多处伤残
∑Ai≤10%,(H+∑Ai)≤100%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Ai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用文字表述上面的公式就变成: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下面来说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较合理的算法是: 1、存在I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赔偿附加指数; 2、Ai的合理取值应为:Ⅱ级为10%,Ⅲ级为9%,Ⅳ级为8%,Ⅴ级为7%,Ⅵ级为6%,Ⅶ级为5%,Ⅷ级为4%,Ⅸ级为3%,Ⅹ级为2%;但是这个和伤残赔偿指数不一样,不是法定的,所以各地做法不一样。有的是在取值范围内(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0%)由法官自由裁量,有的是五级以下一个固定值,五级以上一个固定值。浙江部分法院五级以上为4%,五级以下为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