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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问答二十九】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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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9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某些客观情况的变化,会出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比如,证人就要出国定居或者濒临死亡;作为物证的物品将要腐烂、变质。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诉讼参加人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申请书上写明保全证据的形式、内容、地点、申请保全的原因和理由等。
        证据保全的对象可以是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记录证人证言;二是对文书、物品等进行拍照、录像、抄写或者用其他方法复制;三是对证据进行鉴定或者勘验。不论采取哪一种方法进行保全,人民法院都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情况,以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转贴自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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