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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问答四十四】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原告还能撤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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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6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撤诉,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在判决宣告前,全部放弃自己诉讼请求的行为。
        撤诉是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依法行使该项权利。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原告在判决前,可以撤诉。但是原告撤诉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比如,甲非法将一块金锭卖给乙,乙取货后,未支付价款,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付款。甲起诉后,乙支付了价款,甲遂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对于甲撤诉的申请应当驳回,并应当依法判决没收金锭和价款。因甲与乙买卖金锭,违反了国家关于限制金银流通的法律规定。
        原告的撤诉有两种情况:一是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在一定条件下,原告还可以起诉,要求通过司法程序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比如,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证据不足,人民法院无法查清案情,原告也无法胜诉,而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原告在短期内不可能提供,人民法院也不可能在短期内获取。为了避免案件久拖不决,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原告在撤诉后,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获取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新的证据,就可以就同一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另一种情况是处分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处分了自己的实体权利。此种撤诉,原告不得再起诉。比如甲诉乙要求支付合同的价款,在诉讼过程中,甲乙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甲免除了乙的债务,同时申请撤诉,甲在撤诉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

(转贴自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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