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高兴 2017-10-7 1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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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232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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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桩看似案情清楚明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却在庭审时出现了剧情大反转,法院不仅驳回了原告的诉求,并作出了对其罚款一千元的决定。
今年8月,原告庞俊(化名)来到天台法院,诉称其与被告李浩(化名)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纠纷:“我在2014年就预付了一万元材料款给他,到现在一直没发货。我这还有他亲笔签字的收条呢!”因此,庞俊请求法院判令李浩返还材料款一万元。而在庭审时,被告李浩却辩称其与庞俊不存在任何买卖关系。
原来,早在2014年,庞俊欠李浩的朋友小金货款三万元,由李浩代替小金向庞俊收了其中的一万元欠款,于是当时他亲手写下了已收一万元的收条。三年后的他却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签的收还款字据竟然变成了收取对方的预付款。李浩表示:“当时他跟我朋友小金买塑料起了纠纷,小金2014年还来法院告过他的,这张收条的复印件当时就被当做证据提交给法官的,一模一样!”
经法院审理,该收条复印件与本案中的原告庞俊提交的收条原件核对一致。法院认为,庞俊明知自己提交的收条是归还另案货款后由李浩出具的收款凭证,却虚构双方存在新的买卖关系,用还款冒充预付款。经释明后,原告庞俊仍坚持诉请,主观具有明显恶意,故天台法院对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法院认为庞俊的行为情节恶劣,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天台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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