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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 天台男子谎称有“路数”帮人贷款,结果携款逃了21年,现年近六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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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高兴
    2017-10-7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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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8-3-30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19日,天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一个中年男子的电话,说自己在外逃了21年,实在过不下去了,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网络配图
        民警以聊天“唠嗑”的方式做他的思想工作,交谈中,民警得知打电话的人正是潜逃了21年的嫌疑人张某。民警立即耐心向他讲法律、讲政策,打消他心中的疑虑。19日下午,张某到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1997年,37岁的张某结识了一个新朋友朱某,并谎称自己“有路数”能帮朱某到信用社贷款到30万元现金,不过要求朱某先给他3万元的好处费。朱某信以为真,将3万元现金给了张某,让他前去“打点”。没想到张某携款潜逃,这一逃就是21年。随后,张某被天台县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21年间,公安机关没有放弃对张某的缉捕,多次上门向其父母兄弟宣讲法律,希望家属敦促他投案,但是都无功而返。
    张某交代,21年里,自己四处流浪,居无定所,到过很多地方:四川、成都、贵州、广西,却唯独没有回过老家;他不敢用身份证,没有手机,也不敢找正经的工作,只能做苦力,同样的活儿,他比别人干的多,拿的却比别人少。遇到老板拖欠工资,他也不敢说一句怨言,只能打落牙齿往肚子里咽。
    “看到警察,哪怕是在正常的工作,我都要躲他,躲的远远的。有的时候我真的很难过。”说起逃亡的日子,年近六旬的张某几度哽咽。“在外面逃跑也好,躲避也好,都不是出路,要端正自己的心态,面对自己做错的事情,承认错误,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才是唯一的出路。”张某发自肺腑地说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目前,张某已被天台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为了这三万,忐忑的生活了21年,浪费了大好光阴,真是不值当!同意的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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