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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纠纷问答之一】结婚登记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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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4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
  第二十三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庞周律师提示】:当事人可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张两寸双人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本人无配偶及对方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签字声明,在当地的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如果在城里的可到便民中心办理,结婚证书为9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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