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好意同乘”的情形下,机动车方承担有限制的民事责任。无论是经车辆所有人好意并无偿地邀请允许或者在车辆所有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搭乘该车的,或同乘人偷偷乘坐的,驾驶人虽然未获得利益,仍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此时车辆所有人就具有的运送人的身份,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但是需要对车辆所有人就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限定相应减少或免除赔偿额。若好意同乘人明知司机已酗酒、无驾驶证仍要求同乘、或者教唆司机超速、搭载、搭乘禁止载客的车辆的,同乘人也具有过失责任,均可构成过失相抵的事由,从而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