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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问答之二十】什么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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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8-10-30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修正案第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定罪标准:1、使用伪造、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2、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3、上述数额10倍以上为数额巨大,40倍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8-10-30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论坛里如此之多刑法问答贴子、脑子里有点糊里糊涂的。真不知道许敏利大律师在此普法呢、还是在抄袭刑法条例、卖弄学问。无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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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08-10-31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想看法律贴子的请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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