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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是指遭受人身伤害的的公民因治疗需要必须由医疗机构之外的人员予以护理而必须支付的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护理费按照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护理人员的人数,原子上为一人,但因治疗需要或者医疗机构鉴定需要超过一人的,根据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 护理费应当根据护理人员的人数支付。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超过法律规定的护理期限后受害人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平均致害人支付护理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害人的起诉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致害人再次支付护理费,但最长不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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