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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问答三十五】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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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6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其第三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认为合并审理可以避免程序上的重复,节省时间和人力物力,防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的,可以合并审理。比如,甲与乙订立了租赁房屋的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后乙因甲未履行合同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人丙称自己是房屋的所有人而向甲、乙起诉,这时人民法院可以将这两个诉合并审理。
        如果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第三人的诉讼请求,认为合并审理并不能同时解决几个方面的问题,也不能减化诉讼程序,反而会结案件的处理增加困难,或者合并不便利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他诉讼人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与本案合并审理的决定。人民法院对于不合并审理的案件,可以分成几个案件审理。分别审理案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个案进行裁判。

(转贴自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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